解除涉外婚姻后再婚处理方法有:
(1)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外按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明必须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2)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但必须经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的材料应附有翻译成中文的文本,经核对无误。
再婚继承财产的分配方法有哪些
再婚继承财产的分配方法如下:
1、夫妻对财产的继承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财产;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财产,原则上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的个人或共同部分,在再婚夫妻死亡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只要双方的婚姻财产和婚前财产协议是真实的,就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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