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退款后是否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23-06-30 18:22:58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需及时返还,但退款并不影响其刑罚。犯信用证诈骗罪需满足一定罪责刑备,否则无法被判刑。因此,即使犯下信用证诈骗罪并退款后,仍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监禁。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是被害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也就是说退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退赔义务不能成为不坐牢的条件。只要符合了犯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条件达到值得刑罚处罚、刑法可以处罚的程度,就会被处以刑事处罚。至于是坐牢还是判处缓刑,要看犯罪情节由法院裁量确定。

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前文的分析,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因素,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总是指向一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被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财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用已受到损害。

因此,我们认为,从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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