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但不同意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并要求收购其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出现时,公司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可决定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一、股东会表决权规则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如何管好股东间的僵局
公司股东会陷入僵局,股东会无法通过决议,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合理价格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2、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3、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该股东退出公司;4、公司股东会长期冲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董事长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5、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即通过借助外部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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