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哪些便利?
1、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
8、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9、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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