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时间:2023-06-11 10:25:31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人:陈某,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xx号。

被告人:彭某,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xx村彭庄xx组。

刘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xx小刘庄。

刘某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长子)

彭某,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某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某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某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二00六年元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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