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医保卡管理。医保卡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医保卡制作的工本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负担;
2、医保卡用于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3、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凭医保卡进行结算;
4、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医保卡,其个人帐户的资金按半年或一年发放到南昌银行卡上;
5、参保人的医保卡应妥善保管,如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市医保处申请挂失,并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个人帐户资金的损失,由参保人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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