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呢
时间:2023-03-10 22:03:09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协议书上需注明双方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等,除这些外还须注明: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抚养问题,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期限,以及探视权的实行方式与协助义务等

(三)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与负担

(五)其他事项,比如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的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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