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误操作、漏登记了,请求公安机关根据纸质档案补上就可以了;
二、如果有注销户口的证明材料、注销户口程序不违法的:查清是谁、什么单位提供的注销证明,找出具证明材料的人或单位理论、并要求其更正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协助你恢复登记并赔偿损失;
三、如果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在没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违法注销了户口: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户口登记、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或是公安的同级政府提起行政提议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告公安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
一、迁出户口是否需要户主同意
迁出户口不需要户主同意。迁出户口需要的证明:
1、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户籍准迁证;
2、返回目前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户籍资料,再返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3、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4、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有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5、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户口迁出需要哪些手续
户口迁出手续如下:
1、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办理城市户口迁出时,应持下列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非亲属需持有住房证明;
2、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应当持有相关证件;
3、城市农业户口迁出的,应当持有迁入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郊户口迁出,应当持有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迁往其他省市的户口,应当持下列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当提供录取通知书、登记证等相应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动教育、失踪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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