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集团领死工资的员工会定罪吗
在涉及诈骗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作为犯罪组织内部成员的企业职员,其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都将根据他们在整个欺诈活动中所起作用的轻重以及涉案金额来予以判定。
而所谓的“欺骗罪”,则是指犯罪分子以捏造或虚假陈述的手法,蓄意获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这一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显著特点在于:行为人先怀有非法占有所需财物的不法意图,随后通过实施某种欺骗行为使受害者形成认知上的错误,这种错误认知引导他们对犯罪分子的谎言深信不疑并依此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转移给对方,最后导致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在遭遇欺诈现象时,被害者通常不能采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原则,如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条件,首先要求被害人是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其人身权益或者损害其财产价值的犯罪活动而实际遭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其次是对于此外所有涉及到对被害人财产权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而言,《刑法》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且细致的惩罚性规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不必再期待受害人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寻求对其受损财产权的弥补与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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