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需要哪些材料来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
时间:2024-01-12 18:40:05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提供的材料,原告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明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以及如果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供判决生效单。

以下是需要提供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归还原告;

2.结婚证明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证明夫妻关系;

3.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可以提交;

4.有子女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

5.如果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供判决生效单。

第二次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那么,第二次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需要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财产清单;

(五)协议离婚协议。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在离婚冷静期满三十日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总之,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中第二次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和协议离婚协议。同时,在离婚冷静期满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二次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和协议离婚协议。同时,在离婚冷静期满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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