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告留意,肯定可以提供出双方关系有改善的事实或者证据材料,比如在张某诉李某离婚案中(第二次起诉),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在第一次离婚后,张某还经常做饭给自己吃,双方之所以没有住在一起,是因为张某要照顾孙女(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我作为李某代理人,结合前面的事实,阐述了双方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法院依法没有准予张某离婚请求。再如赵某诉王某离婚一案(也是第二次诉讼),赵某诉称王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到他单位大吵大闹,所以坚决要求离婚,王某提供的证据却是,赵某不给家里一分钱,致使孩子生病无钱看,上学也很困难,王某找赵某目的是希望他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并希望能和赵某生活在一起,以不断改善双方的关系,作为王某代理人,我强调了王某的行为不是恶化夫妻关系,而是改善夫妻关系,她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法院最后没有准予赵某离婚要求。从上述案件处理结果来看,两次诉讼相隔的6个月时间只是判决离婚的一个因素,不是绝对的,只要被告不想离婚,并有意改善和维持这个家庭,获得不离的结果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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