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是《修正案(八)》的一大热点。在立法过程中,人们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老年人免死应否有例外和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等问题存在争议。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根据及其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主要根据是人道主义,即考虑到老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有所减弱,有的还是严重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年犯罪人从宽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关于对老年人犯罪免死应否有例外,对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国外和国际立法的普遍做法,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及刑法立法应面向普遍与一般情况的特性,我国对老年人犯罪应设置为一概免死,而不设置例外规定。《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例外规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问题,例如何为“特别残忍”、“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过失等,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关于老年犯罪人从宽暨免死的年龄设定,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老年人的心理能力较之一般成年人有很大变化,而且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总体上均比较低,因此我国应当将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规定为“年满70周岁”。
二、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取消13种死刑罪名问题
《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9种、侵犯财产罪1种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种。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取消死刑的范围,曾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将与这13种死刑罪名相近似的犯罪的死刑也一并取消,这些近似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运输毒品罪。我国应当取消这几种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这除了因为它们都是属于非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对称外,还因为集资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被害人通常都有一定的过错,而组织卖淫罪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并不明显。因此,对这些犯罪不应当保留死刑。
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在此次刑法修正研拟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可以考虑研究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对此,《修正案(八)》虽然没有涉及,但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有不少人表示反对。
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应当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1、从人道的角度看,贪污受贿罪属于经济犯罪,其侵害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难以相提并论,对其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人道的要求;
2、无数事实和历史证明,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是防止犯罪(包括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死刑也不是;
3、全球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全球普遍废除腐败犯罪死刑的趋势下,中国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不符,也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三、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调整生刑问题
与取消13种犯罪死刑一起,调整生刑也是此次刑法修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但在此次立法过程中,人们对应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等问题,有不同认识。对于应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问题,我国目前的生刑和死刑差距太大。现行刑法的生刑偏低,如果适当提高生刑能有效减少死刑的适用,何乐而不为呢?因此,采取提高生刑代替死刑的限制适用或者减少适用,应当加以肯定。
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为了配合死刑的取消,《修正案(八)》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并延长了特殊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过,与此次刑法修正的二次审议稿相比,《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由原来的15年降至13年,同时取消了普遍延长普通死缓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延长。这一修改是必要而正确的,有利于适当控制相关司法成本的增加,提高刑罚效率,同时也与当前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相适应。
四、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
鉴于当前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多发,危险驾驶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国际社会又普遍采用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赵秉志教授认为,除了醉酒驾驶、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后驾驶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五、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恶意欠薪入罪问题
关于恶意欠薪行为应否入罪,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少反对的声音。实践证明,当前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都无法有效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是现实的需要。而国外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立法。这些可以作为我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理由和立法模式予以参考、借鉴。
六、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完善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否立法化,曾有人以已有立法解释为由表示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虽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解释,但立法解释不等于立法。刑法的解释性条文在制定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其他刑法条文的关系和受社会关注度等方面,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存在很大区别。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效果,我国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