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
时间:2023-08-11 09:41:36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如下:

1、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的一般方式,即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2、对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进行调解。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物业纠纷调解重要吗

对物业纠纷调解是非常重要的,调解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物业纠纷调解措施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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