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如下:
1.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
2.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如下: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在上述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三、为什么诉讼时效问题容易被忽视?
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相反,我国民间历来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一个人的债权不但不会在自己在世时因时间推移而失效,而且还会延续到子子孙孙。由于传统习惯与制定法律之间这种巨大的差异,使许多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规定,因此便经常出现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莫名其妙地败诉的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n (一)不可抗力;\n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n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n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n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n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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