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如果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对证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保护,对证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等物品的保护,以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如果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刑 诉 法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关 于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取保候审;(二)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不再要求拘留;(三)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负责看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与其委托的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件中,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是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负责看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与其委托的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件中,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件中,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是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负责看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与其委托的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件中,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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