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手段,单次涉及个人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涉及单位金额达到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
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超过三十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超过一百五十户以上的行为;
又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存款人”经济直接受损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存款人”经济直接受损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均应被视为违法犯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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