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毁坏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有:
1、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2、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毁坏名誉权具体指哪几种行为
毁坏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指行为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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