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问题在依法行政已经形成共识的今天,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依赖法律的途径寻求解决之道。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强调法治。它包含着几个核心的价值。首先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procedraldeprocess),它意味着基本的公平性;其次,是个人享有的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最后一个价值是公平(eqity),主要体现在授权法官对于那些其宪法或者法律的权利遭受行政侵害的人进行救济障。
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行政收费权作为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公权力,要获得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必须由法律设定。
此外,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实体法,同时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程序法。
一)出台行政收费法明确行政收赞有偿但不谋利的性质和“行政收费必须法定”的原则,尽快制定并出台行政收费法,使行政收费有法可依。作为一部统一的法规,行政收费法要明确行政收费权的性质、适用领域和范围,法律可以就这些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应明确有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主体和权限。其次,借鉴《行政处罚法》的成功经验,将行政收费权的主体分解为行政收赞设定权与行政收费实施权,使两种权力的主体上作适当的分离。法治的精髓在于将权力适当分离,使之相互制衡。一部法律的推出,往往是各种社会力量搏弈的结果。在这场搏弈中,要充分考虑民意,保障公众的参与,避免行政干扰。确保做到客观lI立。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与完善一系列配套法规,使行政收费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保证行政征收法的有效实施。
1.制定行政收费程序法,明确收费的目的、原则、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对于收费的设立程序、收费的执行程序和收赞的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收赞程序性规范方面,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
(1)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
(2)实行“定、收”分离制度,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
(3)相对人填写收赞登记卡;
(4)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
(5).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
2.限制收费主体。法理上讲,任何一个围家不可能让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这一类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来收费。但2004年,中国的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等政府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元,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元,共计高达9r723.亿元。建议从立法上对行政收费实施主体的资格和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收缴不合格行政主体的收费权力,以适当集中行政收费实施主体。
三)事前与事后的法律控制
的一大贡献是决策听证作为一种制度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要严格依规定实行价格听证,规范合理收费。每一项收费在批准是否保留或设立前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听证会,规定经过听证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后才允许收费。同时,一切收费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种收费项目一旦确定,就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
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保证行政收费合法与合理的事后补救措施。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发现行政收费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以纠正错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其次,遭受因乱收费而使其财产权益受损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予以拒绝上缴。如果财物或金钱已被强制征收,受害入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最后,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和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最有效也足最终的一种救济方式。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收费权进行审查,对违法征收行为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缴纳主体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
审查应当包括行政收费有无法定依据,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重要的是收费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包括审查缴纳主体是否有缴纳义务、征收标的物是否属于征收范围、收费的标准是否适当等等。我们还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使公民可以对行政收费文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允许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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