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后便可以前往外地。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人士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如果因有合法的理由需要离开当前的居留地,则需征得负责执行相关措施的派出所负责人的许可方可行动。
2.在进行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遵循下列具体规定:在未得到执行机构同意之前,不可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报告;如在接到传唤时,必须准时到案;
此外,还应该遵守其他相关的规定与要求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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