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47项。
1、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罪
(10)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危险物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火灾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和设备的犯罪
(10)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
3、实施暴力和恐怖活动的犯罪
(5)包括组织、领导和参与恐怖活动组织;资助恐怖活动;劫持航空器;劫持船舶和汽车;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和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品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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