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间的法定期间有哪些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有关诉讼期间、期限的规定。首先期间的计算单位有三种,即时、日、月,注意刑事诉讼中没有年。对于期间计算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开始的时与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在法定期间以内。另外根据本法第12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法律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包括春节、五一、国庆以及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双休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则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之后。可见这里体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根据本法第80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但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申请,并且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因此刑诉法期间通常从次日起算。
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律监督;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靠群众;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获得辩护;
对外国人犯罪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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