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的,向学院提出申请,交回就业协议书,经学院确认后,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若学生联系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的,可持学校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生处办理档案转寄手续。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公函后才能办理。已经开具报到证的,还要交回报到证。
一、相城区应届毕业生落户办理流程
(一)调档凭材料办理调档;
(二)毕业生鉴证毕业生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至区人才中心就业报到窗口办理审核鉴证备案;
(三)报到毕业生通过相城人才网查询档案是否到达,到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毕业生报到所需相关材料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落户
1)户口在原籍的(省内):凭鉴证完的《报到证》至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人才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再至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2)户口在原籍的(省外):凭鉴证完的《报到证》至相城区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至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至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3)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本市):凭鉴证完的《报到证》、本中心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书》、学校开具的《户口登记表》至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办理落户。
4)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的(外市):凭鉴证完的《报到证》、学校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至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办理落户。
二、浙江户口迁移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三十八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证明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证明注销户口;不属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三十九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下同)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十四条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十五条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按规定申报迁入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以再凭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十七条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岗位或者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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