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的程序
1、公安机关立即逮捕;
2、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
5、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6、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什么意思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捕几人的重庆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人大设立的代表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的机关。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而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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