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私募基金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处的“视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来没有达到一般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与达到一般的条件一样的法律效果。并且这种情况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一经达到条件就自然的延续下去,除非出现一般条件下的改变行为能力的情况。
我国民法规定规定,进行相关民事活动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买私募基金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所谓合格投资者,就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条件如下: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2、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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