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贵司作为企业法人面对无力偿还的债务期限,而其资产亦无法满足全额偿还所有债务之需或其清偿实力显然不足,抑或是存在着显著丧失偿债能力的迹象时,那么贵司便可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向人民法院发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之申请。
反之,若债务人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困境,债权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务人要求进行重整以及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种情况下,贵司如遇债务纠纷,均可依循现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全文3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