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如何给孩子办理户口登记
时间:2023-06-30 18:33:19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收据。如果是流动人口,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不同,则所前往的地方县级计生部门不同。社会抚养费一般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不同的地区的规定不同,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其次,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即派出所申请登记就可以了。

未婚生子上户口该怎么办?

未婚生子女户口办理与婚生子女办理差不多,首先需要有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补办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由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向婴儿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据《生育服务证》或者《出生证明》原件办理新生儿落户登记,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

凡是无《生育服务证》或者《出生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因此,如果证件材料不齐的,需要及时补办。

《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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