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之诉如何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方式是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人的身份,如提出异议的案外人的名称和申请执行异议的对象,并列明请求法院中止实施执行措施的涉案财产的名称和范围,如被查封的车辆的车牌号,或被查封的房屋等等,最后应当详细说明提出执行异议的详细事实和理由,如自己是该财产所有人的证明或获得该财产的时间和凭证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三、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这些权利规定的还是比较足的,公民有足够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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