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方为了谋取私利,相互串通,共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比如A企业的产品质量差,卖不出去,就贿赂B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然后互相串通订立合同,以次品为合格产品购买。在实践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代理人利益是很常见的。由于这种合同极具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合同恶意串通怎样认定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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