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方展开上门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要向被调查对象展示他们身为警察的身份证件,以证实自己的身份。针对那些不必遵循逮捕或拘留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有权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城市、乡村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传唤至他的住所进行讯问盘查。
然而,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潜在证人的合法权益,警方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应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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