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继承人顺序是第一位吗?
夫妻在继承人顺序上是第一位的,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继承的,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被继承人可以留下遗产,同时也可以留下债务,通常人们都会以为谁来继承谁就要承担起债务,实际上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不继承遗产的话,是不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
在我国的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债务的,首先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欠下的个人债务,缴纳其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剩下的遗产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先继承了,那么,继承人仍需按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一)继承遗产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不是无限度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表明,对于被继承人接受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但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
(二)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首先应给他们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继承人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话就需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但是并不是全部继承,债务不能超过遗产的价值。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债务,继承人是不需要进行偿还的。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夫妻双方、子女和父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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