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道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119710825351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塔下程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秋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王道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4日夜,被告人王道秋和王杨华(已判)、丁建雄(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路桥区原桐屿镇盐岙村至中后村的路上,持刀、铁棒对路过的王依淦、解岩花夫妇实施抢劫,抢得金项链半根,重6克,价值人民币550元。
同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王道秋和王杨华、丁建雄驾驶摩托车窜至路桥区原石曲乡古岙村至洪洋村的路上,持刀威胁,抢得应礼银、陈彩萍的人民币100元;金项链二根,重43克,价值人民币3930元;金耳环一付,重6克,价值人民币550元。
同月27日夜,被告人王道秋和程法达(已判)、丁建雄驾驶摩托车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原东山镇尚澄村至董家洋村的路上,持刀对驾驶摩托车经过的张日法实施抢劫,抢得张的金手链一根。三人将金手链销赃给椒江区原洪家镇一打金店,所得赃款7500元予以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王杨华、程法达交代,被害人王依淦、解岩花、应礼银、陈彩萍、张日法等人陈述,辨认笔录,同伙判决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案后已后悔,十多年来未再作案,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道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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