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款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专项款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专项款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挪用专项款违反的是《刑法》第272条规定,其内容如下: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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