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款违反的是《刑法》第272条规定,其内容如下: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挪用专项款违反什么规定
挪用专项款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专项款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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