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审批是进口单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每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其所附文件进行审核的业务流程和程序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2.业务审查文件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申请手续时,“应在相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果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报关单号栏不能为空)
(2)进口付汇记录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此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如果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本文件)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二者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
(5)结汇单和收汇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是“境外工程用料”和“转口贸易”,(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凭证和文件上述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审批手续:
(1)进口单位必须准备上述文件,并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未通过审批的文件审核后,初审人员在向企业审核人员说明未报告的原因后,应将其退还进口单位,经办人员应签字并转交给其他业务人员审核
(4)审核不通过的文件,审核人应在向企业审核人说明未提交审核的原因后,将其退回进口单位
(5)审核无误,审核人应在企业提交审核的所有文件和IC卡上签字保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人。(6)国家外汇局将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查报关单和企业IC卡的真实性。如无误,将IC卡退回进口单位,并在到货申请单和报关单上加盖“报批”印章;如果报关单未通过检查,有关材料和条件移交检验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程序
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部门登记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定监管范围内的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之前,外汇管理局可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在办理下列付汇或信用证业务时,企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上(不含90天)
(2)信用证开立日期为自最晚装运日期起90天以上(不含90天)
(3)办理承兑交单业务90天以上天(不含90天)
(4)提单签发日期自付汇日期起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提示业务p>(6)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的15%,且超过100000美元等值金额(7)报关单签发日期超过付汇日期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付款汇款业务海外项目物资采购
(9)转口贸易的支付和信用证签发
(10)未列入清单的企业的外汇支付和信用证签发
(11)“经外汇局审计的进口单位清单”中企业的外汇支付和信用证签发
(12)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这确实是一种特殊情况,在处理上述备案业务之前,有必要重点跟踪外汇支付业务,企业必须在上个月的第一天之前,与发出的预计到达日期的备案表的到达相对应;否则不予办理
2.办理备案业务时,进口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备案理由和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和主要条款副本
(3)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如有)备案理由为“远期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申请须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4)进口付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如果结算方式不是“托收”,企业可以不提供单据)
(5)电汇申请(如果结算方式不是“汇款”,企业可以不提供单据)
(6)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IC卡(如果提交原因不是到货汇款或信用证延期,企业可不提供单据和IC卡)
(7)转口取得的结汇备查单/收货通知单或信用证(备案原因不是“境外项目用物资”或“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本文件)
(8)预付款保函(如果提交原因不是“90天以上到达”,超过15%且超过等值预付款100000美元,(9)进口付汇备案表(10)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特殊备案条件下要求的其他凭证和文件上述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条件提供上述文件,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业务人员进行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应将文件提交主管领导批准。(3)业务人员应在企业备案日(或第二天)将初步审核通过的文件提交主管领导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真实性审查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除外;主管领导应在第二天(或第三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的《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交回审核人员;对未通过审批的备案,审核人必须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4)审批通过后,审核人应将备案结果通知企业(或企业主动查询),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文件退回企业;同时,应保存并运输备案表的第四份副本和相关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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