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食品药品不适用举报程序?
时间:2023-08-18 21:50:34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食品药品举报,不受理的情况有: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等。

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有奖励吗

1、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1)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3)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2、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3)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3、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1)、(2)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2)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5)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推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危害到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这也是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可能会获得奖励的原因之一。当然,并非举报此类违法行为存在就可以获得奖励,获得奖励还需要满足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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