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应进行刑事制裁
时间:2023-06-13 02:40:35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但现行刑法却把惩治重点放在公民妨碍行政法实施的犯罪上,忽视了行政人员违法行政的危害。本文作者认为——

行政法规范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因素,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承诺。刑法是保障行政法规范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法律机制,但是,现行刑法的有关保障机制还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和规则不健全的问题。较为集中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制裁行政活动中违背诚信行为的刑法规范,二是缺乏专门保障行政法规范统一正确实施的刑法规范。

不诚信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

诚信不仅是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是行政活动的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社会,经营者做生意要讲诚信,行政机关也要受诚信原则约束。行政机关遵守诚信,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体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法律应要求每个人对自己违背诚信的行为负责,而现行刑法主要把打击重点对准那些妨碍行政法规范实施的行为,却忽视了行政机关不诚信行为的危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行为的不诚信主要有两种情形:

1、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夸大政绩,虚报统计资料、伪造统计数据。例如,地方政府要求村委会按照政府意图上报农民收入,不仅与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相悖,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侵害了农民利益。造假者的意图不仅限于根据固定比例要求农民交更多的钱,其更深的用意是虚报财政收入。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央决策,甚至最终影响行政法规范的正确性。再如,中央政府为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各地植树造林,而地方政府只报植树多少棵,而不报有多少树没有活下来,在林业主管部门得到的统计报表上出现了虚假的繁荣,林业主管部门制作的林木采伐计划的正确性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其结果是生态环境继续恶化。

2、利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或行政机关的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影响行政机关依法作其他决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影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的行为只是一小部分,而通过欺骗、贿赂手段影响行政机关依法作决定者较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赋权行政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资源分配规则。符合法定条件者有权通过行政行为获得利益,不符合法定条件者不应当从中获益。实践中,不符合条件者出于利己的动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赋权行政带来的好处,如弄虚作假,骗取行政机关批准的现象较为普遍,而这些行为并不是直接骗取钱财,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如果欺骗行为不是很严重,予以行政制裁就足够了,但如果骗取批准的目的是为了从事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活动,就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例如,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就其实质而论,这类行为与走私无异,但现行刑法并不认为这类行为是犯罪。在赋权行政中,决定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条件。骗取的批准文件虽然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却是不合法的。因此,刑法应当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公文犯罪的同时,对不符合条件者弄虚作假骗取行政机关批准文件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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