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债务人是否有约束力?代位权人的请求被驳回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次债务人?
代位权人的请求被驳回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成立,法院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
第一种情况,法院仅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没有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在法院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的请求后,债务人当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次债务人追索债权。
第二种情况,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该判决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务人能另行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并非诉讼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判决仅对诉讼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请求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次债务人。(2)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是依照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诉权,故该判决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依照一案不再理原则,债务人不能再另行起诉次债务人。该观点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采用。(3)依照判决结果的具体情况确定判决的效力。如果代位权人胜诉,则该判决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如果代位权人败诉,则债务人可以另外起诉次债务人。
我们初步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1.代位权诉讼实质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替代债务人行使诉权。法院在诉讼中主要是审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既然法院已经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按照一案不再理的原则,不应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进行审理。
2.规定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债务人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利于发挥代位权的作用。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并非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不可能充分掌握债务人债权方面的证据资料,因此在诉讼中需要债务人配合。如果允许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败诉后,另行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根本没有配合代位权人进行诉讼的必要,代位权无疑会流于形式,很难行使。
3.规定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在程序上保障次债务人。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允许债务人另行起诉次债务人,或者于债权人胜诉时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但在败诉时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则次债务人就有承受多重诉讼的危险。对于同一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次债务人遭受多重讼累,这对次债务人显然不公平。为了给次债务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应该规定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4.承认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统一解决纷争,防止矛盾判决,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法院裁判后,如果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允许债务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允许债务人对同一纠纷另行起诉,无论两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否一致,都将会扩大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支出,违反诉讼经济原则。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