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能否成为刑诉证据
1、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鉴于手机短信的特性,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2)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
(3)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此案证据使用,而且是作为书证使用。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本质上是以用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符合书证特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向民事诉讼领域渗透。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全部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进行逻辑推理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本案中,短信内容显示,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收,而且要求对方补具借据手续,被告对借款10万元并没有异议,只是不同意出具欠条和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法庭中,被告开始不承认借款一事,后看到对方提交的手机短信证据后,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笔者认为,这些短信所包含的信息和内容足以说明被告欠款事实,符合直接证据的特征。
私自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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