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时间:2023-03-09 21:00:14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形都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一方需要负全责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闯红灯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8、40、41、42、43条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3]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见争议最大的冲红灯罚款,最终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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