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时间是什么
营业部、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铜山、贾汪: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丰县、邳州、新沂、睢宁: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沛县:9:00—12:00;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下午14:00-17:30(夏季:丰县14:30-18:00,沛县14:00-17:30,睢宁、邳州15:00-18:00、新沂14:30-17:3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淮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的办理流程
初审:0工作日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证明的材料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明、不动产证书、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至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初审,初审人员进行提取人资格核验,输入资料后,提交复审。
复审:0工作日复审人员经过复审后,合格的即时予以办理,须上报审核的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由受理部门填报《提取业务容缺受理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
发放:0工作日经复审合格的提取业务,即时办理,将公积金划入职工银行卡,上报的审核业务,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三、淮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的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淮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理条件
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
全文9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