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房主同意能否进行房屋买卖
时间:2023-09-02 17:10:08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其出售,但如果房屋不属于户主,则不能进行房屋交易。产权人可以提供授权书以及相应证明授权委托户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如果产权人授权户主的或者产权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行为进行追认,房屋买卖就是有效的。

虽然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出售,但是如果该房屋不属于户主,则不能进行房屋交易。产权人可以提供授权书以及相应证明授权委托户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产权人授权户主的、或产权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房屋买卖有效。

房 屋 买 卖 有 效 条 件 是 什 么 ?

房屋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

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当事人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当事人已经交付或者实际交付房屋以及房屋权属证书。

4. 当事人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完成物权转移登记。

5. 合同标的额为房屋等不动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合同标的额超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定的限额。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以上生效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可以请求办理物权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完成物权转移登记、合同标的额为房屋等不动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符合以上生效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可以请求办理物权登记。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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