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技术合同指哪些内容
一般技术合同指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有哪些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三、技术合同有效的是多长时间
当事人要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之前,可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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