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分为以下两类:1、医疗过失纠纷。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引起的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的称谓,需要通过医学会进行鉴定。误诊自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以医疗人身损害为理由解决。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医院方面的其他过失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例如,患者去医院就诊,清洁工没有履行清洁走廊的相应警告义务,患者摔倒受伤等。这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医疗纠纷中患方拥有哪些权利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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