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婚前产生的单方面债务并不纳入到整个夫妻共有负债范围内。
然而,在此情形之外,仅限于以下四种状况,如果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话,那么这些额外的款项就可能被判定成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1、当事人在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置房产,并且在婚后与配偶共同居住或是使用了该房产,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标注为婚后的共同债务;
2、在先期的婚约中,一方向债权人借钱购买大量的结婚事宜所需物品,而婚后又必须依赖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方能继续使用,这类债务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的债务;
3、如果在婚前借贷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一直作为夫妻俩的居所,或是被用来共同生活,此类债务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的债务;
4、若夫妻双方共同达成共识,由债权人同意以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则可以按照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破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那些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款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产生的债务,皆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从个人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都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方能够证明此笔款项实际用于夫妻生活开销、家庭生孩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之间共同表达出的意向。
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夫妻双方就共同的债务需进行共同偿还。
倘若在共同的财产中所剩无几无法完全支付债务,或者是财产已被各自拥有,那么双方需自行协商清偿债务事宜;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须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以划分责任方和赔偿额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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