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报销标准
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起付标准为50元/次;
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75%,起付标准为100元/次;
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60%,起付标准为300元/次;
2、门急诊报销标准
上海中小学生及婴幼儿门急诊报销的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其中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50%。
普通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报销比例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他城镇居民、学生及儿童,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学生及儿童: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50%(学生及儿童: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65%。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遇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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