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为交付商品,也可以为提供服务。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网购合同风险如何转移
网购合同风险转移:买方签字时,货物所有权转让,标的物转让的风险转让。交付前因买卖双方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在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签字后转移给签字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目标是交付货物并通过快递物流交付的;收货人的签字时间为交货时间;电子合同的目标是提供服务,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规定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上述凭证未规定时间或与实际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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