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达到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原参加保险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各保险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1、养老保险缴纳未满15年:
(1)企业倒闭后,如果职工去外地再就业,那么得将社保转移至外地,只需到原交费地的社保部门开一张“缴纳凭证”带到新地方新单位,其余的事由新单位来办;
(2)企业倒闭后,如果职工在本地再就业,那么社保可以转移到本地的新单位,只需将社保号告诉新单位,单位就可以办理社保续交手续。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号,可以凭身份证到社保部门查询;
(3)企业倒闭后,如果职工没有进行再就业,而且想继续缴纳社保,可以去社保局自己办理缴纳。
2、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的:
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的:
15年是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养老保险满15年,但是不到退休年龄,必须一直续交下去。如果期间申请失业,在申请的失业期间可以停保,但失业期过后必须续交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关乎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退休后正常领取养老金,请大家务必重视。尤其是在倒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处理上更要慎之又慎,切勿因为一时疏忽或操作不当让养老保险续费出现问题,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
《社会保障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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