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的程序
时间:2023-04-24 19:01:43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采购方式确定

1、公开招标:

(1)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县级项目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

(2)现代化办公设备: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的计算机;除计算机以外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的办公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象机等)。每季度采用公开招标后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2、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

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询价采购。

二、采购方式审批

1、采购单位报来采购项目,由采购办主管人员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主任审批后通知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2、采购项目预算已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申请并附有关依据报采购办。采购办主管人员提出意见,经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批准后通知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3、采用公开招标而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改竞争性谈判再重新招标,投标供应商又不足三家的,对两家供应商谈判,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改变均需要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报采购办,经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批准后通知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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