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二、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比例规定
(一)承担比例
1、赔偿比例情况是看当事人双方,有4:6,3:7,2:8,1:9的情况;
2、双方都是机动车,主次责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是7:3;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主次责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是8:2。
(二)事故分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
(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两个标准:农村户口标准与城镇居民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指出:事故的受害人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满一定时间(1年以上)并且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只要受害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就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标准。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继承丧失说”的立场,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具体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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