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承诺是否意味着合同成立
时间:2023-07-27 08:02:56 2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一般情形下,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且承诺生效时意味着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承诺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的国家广为流行的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其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消费者虽可不必了解何人为真正要约者,但只要按指示投币入机,完成承诺行为,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由机器自动完成。

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约。特定的人并不限于一人,有时要约人欲出售一批货物,他可以向若干个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以同时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等。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总之,只有在要约的内容中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为内容是确定和完整的,一旦对方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迅速地成立。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约的承诺后,一项要约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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